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 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 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