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2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 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