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1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 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 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