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9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 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