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6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