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6-1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