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4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 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 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 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 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