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2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