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9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 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 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