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8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 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