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8-1條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