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7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 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附格式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