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6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 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 薪級核銷其墊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