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 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