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3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