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5 年 11 月 15 日)
第4條
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 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