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5 年 11 月 15 日)
第10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 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 卹標準繼續給卹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