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9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 工作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

一、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 療機構證明者。

二、領有殘障手冊者。

三、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