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除專 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由教育部另行規定外,其餘教職員 之延長服務條件、期限,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