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53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曾任其他有給專 任人員年資併計及退休金、撫慰金基數內涵,仍適用本細則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但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得不 受須任職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年以上之限制。

前項退休金支給標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