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 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 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 而無能力擔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