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撫慰金之停發及續發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8條
退休人員退休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 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情事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學校轉 報支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休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