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撫慰金之停發及續發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7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 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不符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 定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退休金或月 撫慰金。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停止支給者,得於 復權或再任原因消滅後,提出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 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