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撫慰金之停發及續發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5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 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 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