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撫慰金之發給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3條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 (兼) 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 ,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