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撫慰金之發給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1條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遺族如未於退休人員死亡後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致溢領退休人員死 亡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應由服務學校通知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核 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