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撫慰金之發給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0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指依退 休人員之任職年資,計算其應發給一次退休金基數,按其死亡時同薪級現 職人員之本薪或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但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 有任職年資者,依退休人員經核定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退休年資,按各 該標準及基數內涵計算之。

所稱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應包含退休人員依核定百分比所領之退休給與 。

所稱補發其餘額,指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 依第二項規定已領之月退休金總數,其有餘額者,補發其餘額。

所稱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基數應依退休人 員死亡時同薪級現職人員本薪或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一次發給。

前項六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依其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核定年資佔施行 前後合計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者,以其支領之比例,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 定辦理。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所發給相當於同薪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 金,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