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4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校職員,其於一月至六 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 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但其限齡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之 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者,至遲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