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撫慰金之發給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39條
依本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 ,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 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以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 原月退休金證書、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及遺囑指定人身分 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 機關發給。

三、無遺族而於生前立有合法遺囑,指定其應領撫慰金用途者,由退休人 員原服務學校依程序具領後,依其遺囑辦理之。

四、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學校檢具原月退休金 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 發給,作其喪葬費之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前項當序遺族有數人時,應由其遺族平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