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之發給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36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請領年退休金,應於每年五月前,將退休金證書, 送支給機關,七月起一次發給,其申請手續,適用第三十四條請領月退休 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