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與依法應由各級政
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之退休金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之補
償金,依其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 (省) 立者,由國庫支出,以教育部為
支給機關;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為支
給機關;屬於縣 (市) 立者,由縣 (市) 庫支出,以縣 (市) 政府為支給
機關。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離職、免職退費及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六項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
給機關。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七條辦理因公退休,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依
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佔核定退休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各級
政府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