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之發給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31條
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 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