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辦理退休之程序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30條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 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 依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