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辦理退休之程序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29條
應即退休人員,服務學校未代報請退休或未報請延長服務者,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查明後,應即通知其服務學校依法辦理,其不依法辦理者,即通 知審計機關,不予核銷所支薪給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