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辦理退休之程序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28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原服務學校人事主管人員 切實審核,如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足者,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