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辦理退休之程序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27條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 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報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 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服務學校應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並 應附繳醫院殘廢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