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19條
已領退休 (職、伍) 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 行退休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 (職、伍) 基 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 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休 (職、伍) 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 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退休人員不得同時再任原服務學校教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