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17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支領年退休金者,仍適用舊條例,但在教職員之待 遇有調整時,其年退休金額,得參照待遇調整後比率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