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 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政府撥繳部分,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 務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 稱基金管理機關) 。教職員繳付部分,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 即彙繳基金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