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