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07 日)
第10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 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 服務之相關規定,經核准延長服務者: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