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 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 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