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5-1條
教職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 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 足發給。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其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與 眷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