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14-1條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 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 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 ,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 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 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 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