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10-1條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 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前項人員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符合第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及第 六項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由 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逾六十五 歲之日起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