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3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 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 )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