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 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 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3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 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 )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4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 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 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 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 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 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 ,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