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 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 (代)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