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 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 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 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

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

第2條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 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 (代) 課。

第3條
遴聘兼 (代) 課教官時應切實審查資格並填具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官請示單 (附件) 連同學經歷證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聘用。

第4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 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 (代) 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第5條
聘用兼 (代) 課護理教師,比照聘用兼 (代) 課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如 無法聘得現任護理教師兼 (代) 課時,得遴請其他具有同等資歷之醫護人 員擔任之。

第6條
遴聘之軍訓兼 (代) 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鐘點費之支給及每週兼 (代) 課時數之規定悉依現行法令辦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