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 95 年 12 月 22 日)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 人員實施。

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 ,由本部定之。